【英文标题】Outlooks on Emotions and Loves Conceived in Zhou Yi
【作者简介】李笑野,上海财经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433
李笑野(1955-),吉林人,文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图书馆馆长,研究方向:先秦文学与文化。
【内容提要】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周易》是最早对男女情爱现象加以完整说明,给予明确价值定位的著述。《周易》认为,人必然与自然规律为一,男女情爱的发生,是自然规律的表达,为天经地义的存在,而作为必须依存于社会的人,情爱又必然受到社会的规范。自然性和社会性两者合理并存于人的情爱现象之中,相互过犹不及。同时,《周易》又实质上注入了“礼”的价值标准,这一点,成了否定人在情爱问题上的平等与自由的基础。《周易》的观念,成为了对情爱问题认识的价值内核,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的全过程。
In ancient Chinese literature, Zhou Yi was the earliest work which extends entire description of and imparts clear orientation of value on emotions and loves between man and woman. Zhou Yi avers that human’s activities must accord with natural law and the emergence of emotions and loves between man and woman is an expression of natural law whereas as human beings dependent on the society their emotions and loves have to be regulated by social rules. Naturalness and sociality rationally coexist with balance in emotions and loves between man and woman. In the mean time, in Zhou Yi the value standard of etiquette is infused and came to be a basis denying man’s equality and freedom in man-woman emotions and loves. These concepts in Zhou Yi turn out to be a core of value for the knowledge of man-woman emotions and loves and thread through the entire development of ancient Chinese thought.
【关 键 词】《周易》/情爱/自然规律/社会规律Zhou Yi; man-woman emotions and loves; natural law; social law
中图分类号:B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82(2012)04-0082-08
一、引言
情爱现象体现着人作为类的本质意义,它是以人为探索旨归的《周易》所关注的问题;同时,男女情爱,也是作为社会基础的婚姻、家庭之存在的有机组成部分,所谓“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必须男女共相感应,方成夫妇”(《周易正义》咸卦孔疏);对情爱现象的认识,也同时就是对人性的深刻把握。因而,《周易》对情爱现象给予了深入而全面的探索,在这一社会意义重大的问题上,表达了自己明确的观念。
男女之情爱,是与人类伴生的必然现象,人是怎样的存在,情爱现象就怎样表达。人类作为自然整体的一部分,人与自然、人际间的男女关系是这样的存在:“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在这种自然的、类的关系中,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地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地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①由这种“自然的规定”而出现的男女之间的关系,由此种关系而产生的人的情爱现象,和自然界的种种存在及其规律一样,不可回避,对于人类来说,它是人的生活体验、情感体验,人自身生命体验的重要部分。这种现象,在哲学家的专门论著中也予以确证,瓦西列夫的《情爱论》有这样的说明:“在性的基础上使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结合在一起的那种亲昵感情是一条‘宇宙的原则’”,“这条原则称之为引力、融合、好感、爱情。”②在周人的另一部文献《诗经》中,形象地记述着这种情爱事实。被文学史家称之为“爱情”、“婚姻”类的诗篇,占有这部诗歌总集的相当大的比重,其间所真实、客观描绘男女情爱事实的作品,将当时人们的对情爱的追求、体验表达得丰富而生动,真切而深刻。它表明对情爱的追求和享有,是人类不能须臾离开的这样的事实。因其具有自然存在的必然性,所以古往今来,这一现象同人的存在并行。
体现着类的本质意义的情爱,它的另一内涵也与情爱现象并行,“饮食男女等等也是真正的人类的机能。然而,如果把这些机能同其他人类活动割裂开来并使它们成为最后的唯一的终极目的,那么,在这样的抽象中,它们就具有动物的性质”③。人类的情爱现象,包含着丰富的社会内涵,与人类的整体活动有机相连,与社会文明的发展水平相一致,它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的本质体现。
情爱的这两重意义,都与人类自身的存在相始终,它们是情爱现象的一般规律。《周易》正是在上述这样的客观现实中,将情爱现象,置于对自然、社会与个体人存在的整体观察、探索的背景中,去精要地提炼它对情爱问题的见解,明确地阐释情爱自身的意义。在今见的中国古代思想典籍中,《周易》是最早对男女情爱现象加以完整说明,给予明确价值定位的著述。其阐释之全面,其观念之明确,其作为观念形态影响之深远,是其他典籍所无可比拟的。
以下,即从《周易》这部经典的文本本身,次第述论它的这种认识和观念。
二、作为自然规律的男女之情
对男女之情为自然规律,《周易》表达了它的理性探索和客观评价。
《咸》卦是表达男女之情的典型卦例,在这里它首先明确肯定了作为自然规律而存在的男女之情。
《咸》( ):“咸:亨,利贞,取女吉。” 《咸》肯定男女之情为自然规律,无可回避,这一点,其卦象揭示昭然:卦象为艮( )下兑( )上,艮为山,兑为泽;艮为阳卦,兑为阴卦;艮为少男,兑为少女。《周易》以此象,来象征自然、人事之感应。就自然物而言,泽阴柔而润下,山刚阳而坚稳承受,两者相对,必然感应。如《周易正义》言:“泽性下流,能润于下;山体上承,能受其润。”“兑柔在上而艮刚在下,是二气感应,以相授与。”此两相交互,是大自然的感应,生发出氤氲气象,百物受其泽惠而茂生茂长;就人事而说,少女阴柔,少男阳刚,均为心底纯粹而无更多社会习气熏染,正值青春旺盛活力之时,情感激发,交互感应,人因此感而相谐交会,繁衍生息,绵绵不绝。泽柔与山刚,少男与少女之感应,这些都是自然规律。
人的这种感应,虽为自然规律,是自然而然的存在,但又鲜明地表现着其自身的特性,《周易》在“咸”之义中,将其概括无遗:此为“无心之感”,是排除任何功利刻意之心的纯粹感动、感应,《周易折中》引胡炳文:“‘咸’,感也。不曰感而曰咸,咸,皆也,无心之感也。无心于感者,无所不通也。”正因是绝无虚伪、矫饰之心,绝无自觉的功利之想,所以感应深刻而周备,彻底感动,无所不通。《周易・杂卦传》:“咸,速也。”这种感应的鲜明特点是“速”,不可回避,无可阻挠,迅捷感应。同时,“咸,和也”(《诗经・常棣》孔疏)。这种感动、感应而呈现的状态,是毫无杂质之阻滞隔阂的最佳和谐。
对于男女之情,《周易》给予了充分肯定,自然如此、天道如此。从事物感应而生、而在的意义上说,阴阳共相感应,男女之情感的发生,与大自然中标示感应的典型事类,泽与山之相感一样,是天经地义的存在,无可否认,无可回避。人类社会必须正视这种受自然规律支配而发生的现象,它正是“天地之交”、“人之终始”的必然现象,必然规律。
《咸・九四》描绘了男女相感的情状:“贞吉,悔亡;憧憧往来,朋从尔思。”
《咸》全卦六爻,从下至上,以人体取喻,“九四”在卦之中位,为人心的地位。《周易折中》艮卦六二案曰:“凡人心属阳,体属阴,《咸》卦三阳居中,而九四尤中之中,故以四为心也。”因而,九四爻辞所述,为心理状态、心灵世界。憧憧,《说文》:“憧,意不定也。”《经典释文》引王肃:“往来不绝貌。”这是心存之,意念之,没有一刻释怀而频频追求交感的心理情状,如同《诗经・关雎》“求之不得”,“辗转反侧”――为求交感,没有一刻安宁,其情其境正是“为心爱的人儿,燃烧到了这般模样。”(郭沫若《炉中煤》)“九四”阳刚之爻,与“初六”阴柔之爻,就卦中处位说,是阴阳相应,为阴阳往来,交互感应,如天地阴阳之交。在这里,“尔”,虽指“九四”,为“九四”阳刚倡于上而“初六”阴柔和于下,方能构成和谐,但从交相感应的角度看,却是交互相从,彼此相互思念。有这样的感应为条件,就形成了和谐相遇;爻辞描述为“朋从尔思”(朋类感而追从你的思念)这种心理世界,呈现出了“咸”之义所揭示的,感应、悉备、迅捷、和谐的状态。它其实是对人的情感世界、情感经验的概括。男女情爱是最为深沉生动的情感动力、生命活力。
《损》卦之“初九”与“六四”,以人事中男女之情的相感之速,相感之切的典型的规律,来表述阴阳和谐的情状,与《咸》卦同一旨趣。
《损》( ),为卦下兑( )上艮( ),象征“减损”。下兑阴从上艮阳,下兑悦怡柔顺而上艮刚坚稳止,卦有“损下益上”之义。当减损而最违人情之时,却能相悦,其要因就是该卦辞所断的“有孚”――心地纯真,相互诚恳信任。在这样的背景下,卦中具体展示了真挚之情。具有典型意义的,就是阴阳相感应的“初九”、“六四”两爻的关系和情态。“初九”阳爻居阳位;“六四”阴爻居阴位,皆居位端正而纯真,两爻间又构成相应和的关系。“初九”的状态是,“已事遄往,无咎,酌损之。”《周易正义》:“已,竟也;遄,速也。”自己的事情一俟完成,就从速往应“六四”,其心之诚恳,不仅表现为“遄”,更体现在为了能够阴阳应和而“酌损之”――适度减损自身的刚强之质,这种用心之义,如《周易正义》的说明:“刚胜则柔危,以刚奉柔,初未见亲也,故须酌而减损之,乃得合志。”“初九”爻为着能应和“六四”阴柔,主动酌损于己,其纯真而诚恳之态,充溢于自身形象。“六四”之应,也一如“初九”。《损・六四》:“损其疾,使遄有喜,无咎。”《周易正义》:“疾者,相思之疾也……疾何可久?速乃有喜,乃无咎”。“六四”所急于疗救(损)之“疾”,正是阴阳相合,男女之情的相思之疾。孔颖达的《周易正义》援引《诗经・草虫》诗句发明爻旨,真切地印证了,情爱之中,那种“眉间心上,无计相回避”的相思苦索之“疾”。《诗经・草虫》原诗,描绘着这种情形――“未见君子,忧心忡忡;亦既见止,亦既觏止,我心则降。”《损》卦从男女间情爱发生时相思之真诚的特点,从情爱发生之“速”(亦即《周易・杂卦传》:“咸,速也。”)的特点,说明了自然交感的强力与迅捷。在上述种种情形中,不难体会,男女之情的状态,就《周易》的观念而言,它认为是充分地合于自然规律而无法回避的。只有合于自然规律,事物才能畅达发展,获得良好结果,男女之情爱也纯属此理。
《周易》又以自然现象的雨,说明阴阳之合,男女相谐的结果。就天地自然而言,是“云行雨施,品物流形”(《乾・彖传》),“《乾》以云雨流《坤》之形,万物化成”(《周易集解》引虞翻语)。乾,天;坤,地。云行雨施是天地自然之阴阳和谐的最高境界,有这样的境界,才会有“品物流形”。男女情爱之人间事的境界,也正如同云行雨施的天地阴阳之和谐境界,这种情爱才有意义,才会有结果,后世也因此习用“云雨”来譬况男女之情的完美。
在《周易》,有如下情形的描绘。
《小过》“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这里说的是,阴阳不能和谐,事物便没有结果。
《小过》( )卦象呈现阴多而阳少,阴气盛而阳刚不足,阴过越于阳的情形,《易》中阴为小,阳为大,所以是“小过”,小有过越。具体的“六五”一爻,以阴居卦中的君尊之位,下与“六二”同为阴类,“阴阳之气,同类则相拒,异类则相感”(《重订费氏学》)。两爻之秉性,不能相应、相通。《象传》:“‘密云不雨’,已上也。”――“六五”之阴的情形,已经过越于“九四”之阳,阴气已经向上而行,积阴而少阳,不能阴阳感应、交会,就只有阴积充足的云,完全是“阴阳不和之象,故不能为雨也。”(《周易折中》引龚焕)《周易正义》:“雨者,以喻德之惠化也。”无雨,阴阳不能和谐,就没有结果,不能以“雨”而实施惠泽,无法圆满。相类似的情况,又有《小畜》( ):“小畜:亨,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小畜”卦象是一阴小而畜聚五刚大之阳,阴柔弱小,无力聚合、留止、畜养群阳刚,畜而不能盛大,犹如阴气从属于阴之方位的“西郊”而聚集,无由与盛众的阳刚全面和谐相通,不能大为聚集之、畜止之、畜养之,因而呈现密云而不雨之象。然而,该卦下乾( )为阳卦、为健,上巽( )为阴卦、为顺,阳健行而阴柔顺,“六四”一阴爻,又稳妥地处在阴位,适得其所,为“小畜”卦之主(卦辞称“我”),其有巽顺向下遇合盛大之阳的积极作用。就全卦而言,以此一阴面对群阳,只能成就小有畜聚;具体爻象,则有“上九,既雨既处,尚德载”的结果。“上九”处全卦之极,上巽之极,阴柔巽顺,因对阳德积久之畜,而达于阴阳合和,终致化雨。从这里可见,就全卦来说,是“小畜”,阴少于阳而“密云不雨”,只能小有畜聚之结果;就“上九”而言,则是在“小畜”背景下的阴阳相遇而“雨”,结果完满。在此卦与爻的参互对比中,清晰地表达了阴阳和谐与否所导致的“雨”与“不雨”的结果。可见,雨在《易》中的观念十分清楚,是阴阳感应,相通和谐的标志,“《易》中言‘遇雨’者,皆阴阳和合也。”(《伊川易传》)。不和谐则无结果,事物阻滞;和谐而雨,不但结果显然,而且事物发展,趋向吉祥畅达。
下面两爻象通过阴阳和合之雨,使事物发展由“有凶”、滞塞,而趋向“无咎”、“终吉”的现象所表达的认识,在进一步印证上述这个问题:
《》( )九三:“壮于 ,有凶;君子独行,遇雨若濡,有愠无咎。”《》卦言以五阳刚之正义,共决断制裁“上六”一阴之邪恶。“九三”居下卦乾阳之上,有过刚、过躁之失,所以爻辞说“壮于 ”,“ ”为颧骨,指代面颊,“壮于 ”是怒形于色的刚躁情态,怒而损其理性,失去美善之德,所以“有凶”;然而,三、上阴阳相遇,情况就截然不同了。“九三”与“上六”,在卦中为阴阳相应的关系;“”为决而又决的果决,“九三”“不与众同而独行,则与上六阴阳和合,故云‘遇雨’。”(《伊川易传》)用刚柔相济的适中态度,理性把握事物,稳妥决断阴小邪恶,便没有咎害了;遇阴阳和谐之雨而趋向吉祥畅达。与《・九三》相类,《周易》中还有《鼎・九三》。《鼎》( )“九三,鼎革耳,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周易正义》:“雨者,阴阳交和,不偏亢者也。虽体阳爻,而统属阴卦,若不全任刚亢,务在和通,方欲为此和通,则亏悔而终吉。”也就是说,“九三”不自负于阳刚,不亢躁,能够体会自身所处的下卦阴巽之体,致力沟通阴阳,待得成“雨”,就可以变“鼎革耳,其行塞,雉膏不食”的不利为有利,变梗塞为通达,消除悔憾,结果是吉祥的。阴阳之和,一切顺畅,事物便呈现最高的和谐境界,这是《周易》的根本认识,以“雨”来譬况之。男女之情,作为天地自然规律所支配的一个部分,也概莫能外,所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云雨”成为了表达男女情爱和谐完美的称代。
综上所述,“天地之交”、“人之终始”,相伴随的,就是阴阳之和、男女之情,其间的合理性,毋庸置疑,对此,任何人都无法以主观意志相回避。这便是《周易》对人事中男女之情,作为自然规律而存在的这一现象的理性探索和客观评价。
三、作为社会理性的情感之止、情感之节
人依存于社会,社会对个体的人按照社会自身的规律、规则予以规范,人的一切情感、思想、行为,都必须与社会的规律相一致。男女之情爱,也自不例外。《周易》没有将情爱现象的认识停留在其自然观念的层面,而是观照全面,同时又将其纳入社会规律的视角对之说明与评价。
《周易》在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中对情爱问题予以综合理解,所提出的基本标准仍然是“贞”,即正。“贞”本身就有节制、节度、节操的意义,也就是节制、节度而使情感归于规律――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尺度,不及和过越尺度的任情任欲的自然之举都是失于节制、节度的非理性行为。理性就是要节之使和于度,操之使守于度,这样才能使情感事物合度而正,顺遂通达而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生。“贞”作为合度而正的概念,是《周易》对客观规律把握和主体修养把握的一个深刻的认识成果,这种理解本身具有合理性。情感事物趋于这种“贞”,也是《周易》对情感之止、情感之节理解的最高境界。
这些理念都体现在具体的卦爻之中:
《咸》卦清楚地表达了对情爱问题的基本观念:“咸:亨,利贞;取女吉。”这里的“亨”――通达,其前提是“利贞”,然后才有“取女吉”的结果。前引《咸・九四》所述两情之思、之感的前提,也是“贞吉”。“贞吉,悔亡”,其因果关系是因“贞吉”而“悔亡”。就是说,“贞”才有利,才亨通,才吉祥。无“贞”则情爱事物将悖离社会规律,自己无从通达、社会也为之受损害;这一事物在社会规律面前,必然因无“贞”而遭到否定,而滞阻,而终止。
以“贞”为尺度,《咸》卦在具体爻象的演展过程里,否定了浅薄无诚、失正之感,而特别突出地张扬了纯粹、真实、深刻的感动、感应。
《咸・初六》:“咸其拇。”“初六”处在一卦之始,犹如人的脚拇指,感应浅末,但与“九四”相应,仍有所感动,爻辞不作“吉”、“凶”判断――其感应之浅,不能相合,无“吉”可言;感而浅,其向度不明,也无“凶”可说。也就是说,这种程度的感动,是没有结果的,爻辞虽未出评价之辞,其实已经暗中表达了某种评价,即浅末之感是不够的。《成・九五》:“咸其,无悔。”“”,脊背肉,与心相比,就接受感应的意义说,仍为迟钝浅末。其因感而得“无悔”之辞,但所感浅末,仍然未获积极肯定。《咸・上六》:“咸其辅颊舌。”《周易王弼注》:“‘咸’道转末,故在口舌言语而已。”未深动于心,只在“辅颊舌”――口头言语,徒骋辞说而已。“上六”处位已在末端,更其浅末,爻辞也未下“吉”、“凶”断语,表明是不被肯定的。由此可见,感之无诚、浅末,为《周易》所不允。这是情感规律上的未能趋于“正”,即所感――受其感、感于人皆浅而微末,没有达到可成其为“正”的适当之度,不及于“贞”,所以不获肯定。可见,就情感规律而言,“贞”作为客观标准也是严肃的,它制约着情感事物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结果。
如果说上述三爻,揭示了人的情感规律之“正”,那么,以下两爻反映更多的,是社会规律之“正”,这个“正”便是社会所认可的准则,所守持的理性尺度。
《咸・六二》:“咸其腓,凶;居吉。”“腓”,小腿肚,腿动力的主要部分,爻辞以此说明这种感而动之的现象。应感而动之,理应为常态,而且“六二”阴爻居阴位,柔而处中,就《易》理而言,最为合理,爻辞却以“凶”示之,并谓“居吉”。这是申示在感而动之之时,理性的重要――不能纵任情感、欲望,如果随感而任其动,不作理性的克制判别,就会失正,而导致凶险,损害社会,损害自己,所以警示以“居吉”,不躁动而能居静则吉。《周易王弼注》:“感物以躁,凶之道也。由躁故凶,居则吉矣。”《咸・九三》:“咸其股,执其随,往吝。”爻辞说,相感在大腿,动而执意随从于人,没有自己的判别,如此而往,必有憾惜。这是比“六二”更为无理性判别,盲目相感而从之象。“三”阳爻刚亢而处下卦之上,处位“多凶”而躁动盲从,任情任欲,其非理性状态昭然,所以爻辞断以“往吝”――任性而往,憾惜是其必然结果。《周易王弼注》:“股之为物,随足者也。进不能制动,退不能静处,所感在股,志在随人者也。志在随人,所执亦贱矣;用斯以往,吝其宜矣。”两爻欲相感应而不利,其被否定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咸其腓”、“咸其股,执其随”未能守正。守正,即是合于情感规律之度,合于社会需求之度的“贞”。
居贞守正,是《周易》所申明的情爱观念。在前述构成和谐感应的《咸》“初六”与“九四”;《损》“初九”与“六四”,就是以居贞守正为必要条件的。《咸》“初六”与“九四”,就爻的体性而言,品行极佳,端方贞正。它们原本一个阴爻居阳位(初六),一个阳爻居阴位(九四),为居位不正,但“初六”于卦始,处最下,有慎始而居静不躁的特点,“九四”阳居阴位,有阴位制约阳躁的特点,客观条件虽不正,但主体自觉规制,使自身趋于正,趋于自然、社会之法度,这就构成了卦辞所谓的“利贞”前提,因而两爻之感,就具有了守正趋贞的要素,其感应就成为了一种合理而和谐的状态,导致结果亨通。而《损》之“初九”与“六四”本身,如前所述,都具备“正”的条件:“初九”阳爻居阳位,“六四”阴爻居阴位,各自皆居位端正,这两爻位在卦中又构成相感相应的关系,所以应感畅达。
再回到《咸》卦象,我们看到,其象本身就说明了当时对男女之情爱的社会理解的准则。少女静居于上,少男在下而往求于上。这是当时男权社会的观念、准则。进入父系社会,女子的社会地位已经被确认为男子的从属,是被支配的对象,而《周易》产生之时,社会在男女、婚姻问题上已经有了长久的成熟的探索,形成了以“俗”和“礼”为名义而固定下的认识结果。以这种认识为准则,就是《易》辞中之“贞”的概念,它是当时社会理性的表达,认识的尺度。趋于“俗”或合乎“礼”就被视为“正”,获得社会的认可,否则,就将遭遇社会的否定,社会的规则和舆论评价在严守着其认识结果。卦象表明的就是这种情形,女子被动从属,因而守持阴柔品行,宜静、宜待,而不能主动往求男子;男子则反之,是主体,主导者,需要谦逊真诚而往求,由此构成感应和谐,完成以“礼”求“贞”为规制的婚姻及阴阳感应的交流,进而达于男女合和的自然之道。
这里,《周易》以其独特的表意方式,卦象、爻象之象征,来喻示了情爱事物须守正而行的根本的社会意义。
在对阴阳交合的结果“雨”的评价中,《易》所申明的更是居贞守正的观念。在这里,“雨”就是“正”的结果,如前所述,不仅需要阴阳交感,而且需要阴阳的平衡,阴胜于阳,或阳胜于阴,失去阴阳之适中,皆不能为“雨”,而适中之度,就是自然规律之“正”,是自然中的“贞”。用之象征人事,就是依社会准则之“贞”而形成的男女和谐。情感欲念之释放,需要有理性的节制,人不可使情、欲过于理而毁害了社会的秩序,因遭遇社会规则的否定而毁害了人自身;同样,社会也不能理过于情而冷酷其环境,非人道关怀而否定了人本身。
人之情需要节度,在《易传》中引伸发挥了《易经》的这种认识,进一步明确化、细致化了情与理的理解。《损・象传》:“山下有泽,损;君子以惩忿窒欲。”惩,止;窒,堵塞。《周易正义》:“君子法此‘损’道,以惩止忿怒,窒塞情欲。夫人之情也,感物而动;境有逆顺,故情有忿欲。惩者,息其既望;窒者,塞其将来。”《损》卦减损的意义颇为广泛,《大象传》这里重点发挥了“惩忿窒欲”之旨,是对求正、归正的进一步确认。阻碍人心、人情之正的最重要的因素,即是欲望――情欲、物欲,孔颖达的解释是切中肯綮的。减损、规制欲望则可以切近理性,切近社会需求,从而保障人自身的需求。《艮・象传》:“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艮》为两山重叠之象,有强调止的意义。山为艮,为止,一山足以表达“止”,兼山之叠,更其为“止”。全卦诸爻之义,也都是专门述说,在人心欲求的过程中的知止之节制,同样是对情欲、物欲的规制,使之求于正,“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艮・彖传》),随时而行,不逾时,不逾礼,不逾位,不迷乱自己的理性。这些引申发挥,在后来汉代的《毛诗大序》中,概括为“发乎情,止乎礼义”,使之更为简捷、更为清晰。
就上述情形,我们看到,《周易》所认识的情与理的关系,情感需要节度,需要归之于“贞”,而情感之“贞”所寻求的是合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之度,这个合度是一个最为合理,最使人愉悦的境界,也是社会所需求的状态。对此种境界和状态的寻求,《周易》专有《节》卦,述说人对事物发展的“节度”所应当具有的认识。
《节》( ):“亨:苦节不可,贞。”王夫之《周易内传》:节,“有度以限之而不逾也”。卦辞开宗明义,告诫人们,包括情感在内的一切事物,都不可节之过度而至于“苦”,必达于“贞”,才合情合理。
该卦象的喻示十分清楚,合度之节是一种快适的状态,也是一种通达与存在的价值。《节》卦之象为下兑( )上坎( ),象征“节制”。兑为泽,坎为水,水在泽中而受到节制。泽的本性是为盛水而在,水不足则蓄纳之,到了泽的容积可容度之时,水便不能无限制地再行灌注,而是依着容积的自然调节自动溢出以适其度;泽为节止,水为流动,一止一流,动静相谐,构成了和谐畅达的活泼泼的自然界的生命现象。这下兑上坎之象,形象地说明了自然中所展示的节度之理。就卦体说,兑为阴卦,坎为阳卦,卦之结体是“刚柔分而得中”(《彖传》)。上刚下柔,刚柔适中而均衡,这样,“刚以济柔,柔以济刚,一张一弛,唯其称也”(《周易折中》引赵玉泉说)。它相称和谐,十分妥当地构成了自然的节制。这种状态用之于情感,就是情感事物的完美呈现,既合自然规律,也合社会规则;既不节之过度而“苦”,也不失于节度而失范、失悔。至此,可见情爱之节度中的“贞”,它涵盖着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适度、适中,这样的操守,是一种理想的境界,人类对待情爱事物能达到如此境界,就个体人而言,其获得的是一种自由,就社会而言,其获得的是和谐与稳定。这些认识,应当说是《周易》对情爱作为社会现象的一种挑骨剔髓的本质揭示,这也正是《周易》天道人事――天人合一思维的精要处,深刻处。作为人类情爱事物的理想,《周易》的这一观念,可以穿越时空,而跃动其辉芒。
综合上述,这些,又是《周易》对人事中男女之情,作为社会规律而存在的这一现象的理性探索和客观评价。
四、结语
通过对《周易》情爱观念的全面考察,我们至少可以得到这样两种认识:其一,《周易》这一经典的观念,是解释了情爱这一现象的基本的本质和规律的。其间大要,概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作为自然整体存在中的一个类,人必然与自然规律为一,男女之情爱发生,是自然规律的表达,其合理性,毋庸置疑,人们必须尊重这一规律,男女之情是自然之事,天经地义;另一方面,作为具有理性而依存于社会,可自我创造与发展的类,人之情爱,又必然受到社会的规范,使之止于社会需求,社会需求,同样是严肃的,男女之情事,不能违背社会规范的规律。其大要两面,合理并存于情爱之中。《周易》的这一认识和观念,表述了人类情爱现象中以理节情的理性本质,这是人类在社会整体需求的意义下,对个体存在的节度与护卫的必然规律,这种确认是《周易》这部经典的深刻识见,其识见颠扑不破。其二,在“贞”的内涵中,表明《周易》已经明确建树了“礼”在情爱事物中的意义和价值。周人以礼治国的自觉的文化建设,细致地深入到婚姻、家庭与情爱的认识中,并明确在《周易》这部经典里。
对情爱、婚姻、家庭,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曾有过这样的说法:“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④这里是以男女平等、自由为前提的自主选择的男女情爱,它是婚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家庭存在合理性的基础。《周易》看到了男女相感之情在婚姻、家庭中的意义,并且将相感之情看作是稳固婚姻、家庭的重要因素。
然而,在《周易》所处的时代,以“礼”为社会规则的现实,又决定了情爱是以这种规则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婚姻、家庭的产生,并不容许男女越“礼”而自由相感应,情爱在当时的社会实践上,首先将被“礼”所规范,这在前面所分析的《咸》卦象中已经十分清楚;在它的婚姻、家庭观念中也坚持得十分明确。⑤它的“贞”的概念,其内涵,即所谓“正”的重要侧面,在实践上又注入了对社会理性之“礼”的严肃护卫,人需遵从“礼”的规则。而“礼”作为当时治理社会的理性认识,其本质是对人的社会等级与所处地位的确认与保障,这就决定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男女间情爱的状态,不可能逾越“礼”的刚性规则,逾越等级的界限而进行相互间的相感、相应,它不是以男女平等、人与人真正、全面平等为条件的。因而,《周易》的情爱观,在古代现实的实践中还不具有恩格斯所说的“爱情”的全部意义,它是建筑在人不能逾越礼的规则的不自由前提下的情感现象,并不是人性的充分的自由的表达。
对此,我们可以这样认识《周易》的情爱观:作为思想成果,它表达了我们民族文化、民族思想家的伟大智慧和成就,其认识,已经从一般意义上揭示了人的情爱现象的本质及其规律,存在及其价值;而作为一种具有社会实践意义的价值观念,它却是阶级社会阶段的思想产物,是以“礼”整理天下,建设天下秩序的整体认识,在评价情爱事物中的具体体现,在实践上表现的是遏止平等与自由,这一价值观念,并不具有永恒意义。
然而,无论今天怎样评价它,我们都不能忽视这样的事实,即无论其作为一种思想成果,揭示了人的情爱现象的一般规律,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的价值观念,《周易》这一情爱观,都成为了对情爱问题认识的价值内核,而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思想发展过程里,发生着极为深刻而又久远的影响。《周易》之后,对于人的男女情爱问题的解说,无论是注重社会要求的,发展到极致的宋明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还是注重人性需求的,高倡于魏晋,凸现于明、清的,任天真、任性情的主张,都实质上依赖《周易》这部经典,援理以立说,它贯穿于古代思想建设的全过程,由此可以见出《周易》所建树的这一观念,在古代思想史中的意义。
收稿日期:2012-03-03
注释:
①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72页。
②瓦西列夫著,赵永穆等译《情爱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第26页。
③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8、79页。
⑤李笑野《〈周易〉的婚姻、家庭观述论》,《中国学研究》第十二辑、第十三辑,济南:济南出版社,2009年7月、2010年7月。责编:许顺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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