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缘何非要把经济纠纷办成职务侵占甚至诬告案?

来源:经济与法新闻周刊  编辑:记者 魏立民

年近七旬的刘国栋早该在家里抱孙子当爷爷了,可是,这两年来,他不仅卷进了一场经济纠纷,还被他服务了六年的企业,以职务侵占和诬告罪扔进了看守所,还两次上法庭受审,还一审被判11年的徒刑,他和他的家人当然不服,于是又进行了上诉。本月15日,二审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刘国栋从三年前的2016年11月16日被抓,到今年本月15日二审法院开庭,他在大连金州区公安分局的看守所,整整待了两年。近一年时间里,当地检方和警方,都在不断地侦察和补充证据,但都无法将刘国栋的职务侵占案“做死”。

法庭上,在公诉方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刘国栋和他的代理律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及检方的公诉提出多项质疑。

质疑一:不是企业职工哪来的职务侵占?

与刘国栋老人合作的企业名叫“大连金大企业集团”,法人名叫王敏英。刘国栋的两年看守所生涯的举报人正是在一起合作多年的王敏英。

在15日的庭审期间,刘国栋和他的律师对检方质疑的第一件事就是:“我不是企业职工,与企业没有劳动合同,更无企业给我开工资等事实,一切全是合作关系,所以,控我有职务侵占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是立不住的”。

我国的《刑法》在“职务侵占罪”这一项说得十分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便购成职务侵占。”他的律师说,刘国栋不是大连金大企业集团的职员,完全不符合《刑法》规定犯罪主体资格。

这次的庭审当中,在法庭核实被告刘国栋身份时,庭审的审判长就将刘国栋的身份说成:“大连金大企业集团副总经理”,刘国栋当场进行了纠正。

对此,记者调查得知,一审判决认定刘国栋为“大连金大”副经理,主要定罪依据是2011年12月18日“大连金大”董事会决议的一个签名任命文件,但是,该决议参加人与签名人冯雪松当时还不是这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是公司的股东,其实,签该文件的时间不是2011年12月18日,冯雪松本人证实,其之前之后从未给“大连金大”签过文件,只有2016年9月份奉孙中兴之命去“大连金大”签过一份文件,且当时没让看文件的内容,他对刘国栋任命为“大连金大”副总一事,毫不知情,由此说明,刘国栋这个副总纯属在王敏英要起诉他时才伪造出来的。

庭审当中,公诉方拿出了账簿、汇集凭证、工资表等所谓的证据,都被刘国栋及他的律师一一驳回,驳回的方式是以他们手中的证据,证明这些东西全是“大连金大”的王敏英以不正当的手段制造出来的假证据。但刘国栋承认,也有在特殊的情况下,针对个案或者个别事项,为方便完成承揽项目,王敏英掌控的企业会临时授权他以企业名义参与诉讼等活动,但此授权是针对授权项目有效,无其他含义。“大连金大”及王敏英所掌控的其他企业与刘国栋并无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也没有向刘国栋支付工资,庭上大量书证(账簿、汇集凭证、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王敏英指使手下会计、出纳人员在2016年9、10月份伪造、编造的假账,制造伪证对刘国栋进行陷害。这些证据中均没有刘国栋本人签字,只是有王敏英掌控企业其他人员的签字,针对这一系列伪造的账目、证明等等,一审时,刘国栋及其律师对这些文件形成的时间提出鉴定申请,关于这个问题是非常容易完成的,为什么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没有进行鉴定而直接采信呢?

质疑二:是正当所得的佣金还是非法侵占?

庭审当中,刘国栋和他的律师始终坚持,他与“大连金大”及王敏英所掌控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合作关系,双方的争议是民事纠纷。

2011年9月份,应“大连金大”等企业掌控人的王敏英邀请,刘国栋与王敏英合作,合作当中,王敏英口头承诺由刘国栋整体承揽处理王敏英所掌控企业的债务清理及资产盘活等一系列的司法、置换等项目,而王敏英及其掌控的企业提供办公场所、支付相关费用、提供相关材料文件并分阶段给付刘国栋2000万元的佣金报酬,在具体工作中,由刘国栋自费组织人员完成项目工作。

双方约定后,刘国栋即组织人员进行一系列工作,至2013年刘国栋完成了涉及王敏英及其家庭人员掌控企业的司法案件十余宗,按照刘国栋的这些工作,最终可为王敏英及其家人留余5000万元财产,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并与部分债权人达成有效的资产处理约定,完成了承揽的全部工作。到此,刘国栋按事先约定当然应拿到报酬了,可是,在支付报酬佣金方面,双方多次发生争议。在刘国栋完成相关项目工作过程中,他多次要求王敏英与其签署书面合作协议,以确定王敏英及掌控企业应付刘国栋佣金的数额,王敏英多次推拖,最后在2013年11月20日的“债权债务人会议纪要”中,明确刘国栋应得佣金的数额,并由王敏英掌控的没有债务企业作担保,并承诺给付刘国栋佣金。

但是,刘国栋在长达多年的项目运作中自己垫付了大量了费用还有一部分外欠款,负担很重,于是多次找王敏英要求再支付一部分报酬,因此双方发生争议。他的律师说,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最重要的是,“大连金大”等企业与刘国栋无资金往来,全部是王敏英及其亲属的个人转账,刘国栋没有职务侵占犯罪,公诉方给加的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一审时,侦查机关及检查机关通过调取证据也好就能推盘已给王敏英本人签字答应给刘国栋报酬2000万元的协议吗?这是谁给的权力呢?

质疑三:办案警方和一审法院程序上皆有违法?

刘国栋的律师及家属还向记者反映说,侦查此案的公安机关在接手这个案子时,本应先对刘国栋进行传唤核实情况,然后再根据刘国栋承认的情况及笔录进行下一步工作。可是,办案人员从来没有对刘国栋调查核实,在刘国栋通讯电话一直未更改保持畅通、住所没变更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刘国栋也未到刘国栋住所,直接上网通缉。针对警方的这种做法,刘国栋的家属认为,这是明显违背公安机关办案规则、插手民事纠纷的意图十分明显,甚至是在办人情案。更让他们理解不了的是,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非但未查明事实,反而对所有明显有利于被告人刘国栋的证据一概不予采信,又增加犯罪数额,以职务侵占罪予以起诉,是完全错误的。

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庭审中,刘国栋的律师也接直指出,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2017年12月26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徐沛,人民陪审员王辉、边海龙,2018年1月3日合议庭组成人员还是该三人,2018年1月4日开庭也是该三人,到了2018年5月28日开庭审理时,突然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成:审判长徐沛,审判员张丽,审判员丁姣姣,人民陪审员林海荣、王辉、白韧、刘娜等共计7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没有法定理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允许随意更换,此法定程序不容儿戏,此严重程序违法应予纠正。

在诬告方面,刘国栋及他的律师也在庭上辩护说,此事事发几年前,当时刘国栋只是以一个证人身份出现,最后连被告都没有被定罪,他一个证人,哪来的诬告罪呢?更为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诬告罪的罪名是刘国栋唆使解桂荣诬告,而公安机关给解桂荣做的笔录从2016年9月(刘国栋羁押前)至2017年12月做了不少于6次笔录,前后内容不知究竟应以哪份为准呢?为什么能有这么多次笔录?侦查——补充侦查反复多次,这不违反刑事诉讼法吗?

在审查起诉阶段,还能发生如下现象,一周的时间,侦查机关的警官还能提审两整天,检查起诉的检察官提审两整天,这不违反刑事诉讼法吗?2017年12月26日是一审开庭的日子,可是侦查机关的警官在前一天12月25日还能做举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王敏英的笔录,这不违反刑事诉讼法吗?显然,这一审判决问题太多。

这次的庭审似乎在是走过场,最后,大连中院到底能不能判决刘国栋有罪,刘国栋及他的家属们在期待着,记者也将关注着。(记者 魏立民) 来源:经济与法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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