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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涵江区法院篡改公文案院长充当保护伞?

更新时间:2018-11-20点击次数:7181次
  来源:央视访谈网 编辑:记者:劲松 鑫源 苍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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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据网络媒体报道: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在一桩执行案件中,在下达裁定书时将工商局公文中的“吊销”篡改成“注销”,导致在执行中把应该执行公司财产,变成了执行个人财产,并执行了案外人的共同财产,导致一家10口人居无定所,93岁的老母亲跟随家人到处漂泊……陈文水透露:经媒体报道后,涵江区法院院长何文珍曾经约见他,也有不明身份的人经常给他打电话或见面,说要给他几套房子解决问题,但涵江区法院并没有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院长何文珍还在遮遮掩掩,继续充当篡改公文案的保护伞。

篡改公文案简单回放

陈文水今年60多岁,在当地算是小有名气的企业家。1996年8月,经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批准,陈文水与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台联)合作兴办了涵江区胜腾鞋革厂(简称鞋革厂),集体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台联占股60%,陈文水占股40%。

1997年,鞋革厂在经营过程中因拖欠莆田市盛兴福利贴合厂(简称贴合厂)加工费,鞋革厂被起诉至莆田市涵江区法院,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于1997年12月20日做出(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判决书,判令鞋革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加工费67203.5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10元和其它诉讼费用630元。判决生效后,贴合厂申请强制执行,莆田市涵江区法院自1998年至1999年10月9日先后下达了(【1998】涵执字第09一2号、【1998】涵执字第09一3号、【1998】涵执字第09一4号)叁份执行裁定书,对陈文水一家六个自然人坐落在涵江区保尾街综合楼房房屋租金下达民事裁定书,对鞋革厂的法定代表人陈文水进行了执行。在长达三年多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对陈文水及家人的房屋租金予以扣押,金额达23.8万元。

2001年11月2日、3日涵江区法院又分别下达了(2001)涵执申字第1251号和1251-1号裁定书,追加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为被执行人,同时对陈文水和其家人共有的座落于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三开间三层楼房屋东边二开间及东边僻舍和埕地进行查封,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评估,作价167200元,交给了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即莆田市盛兴福利贴合厂)以物抵债。

2011年12月23日,贴合厂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文水返还坐落于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三开间三层楼房屋东边二开间及东边僻舍和埕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法院以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2)涵民初字第64号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陈文水承担诉讼费50元;陈文水不服并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莆民终字第267号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驳回陈文水的上诉请求。

1998年3月2日,原告杨文发起诉陈文水借款纠纷案,诉至莆田市涵江区法院,要求偿还借款48400元及利息。法院缺席审理,于1998年4月9日作出(1998)涵民初字第240号判决书,判决陈文水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还款48400元及利息。

但是,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于1998年5月6日作出(1998)涵执字第349号裁定书,对陈文水和其家人共有的坐落于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一11号三开间三层楼房屋西边店面一开间及第二、三层楼房,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进行查封、拍卖、变卖,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评估,作价69049元,由法院变卖给涵江区环保局干部杨蓬和国欢中学教师甘建英,法院并于1998年6月5日出具了变卖确认书,该房产归杨蓬、甘建英所有,但房屋没有交付,一直由陈文水一家人居住着。

十四年之后,也就是2012年2月10日,杨蓬、甘建英依据法院的变卖确认书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文水返还原物(房屋),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涵民初字第825号判决书,判处陈文水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坐落于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三开间三层楼房屋西边店面一开间及第二、三层楼房。陈文水不服并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莆民终字第805号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驳回陈文水的上诉请求。陈文水不服并提起申诉要求再审,福建省高院于2013年11月17日作出(2013)闽民申字第87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陈文水的再审申请。

2011年10月,陈文水多次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停止执行-案的起诉材料及原吿陈玉珍、吴玉兰、陈志光、王海琼、陈彗娟等人诉被吿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文水,原吿要求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属于原告和第三人(陈文水)共有并要求停止执行之诉,涵江区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给陈文水和吴玉兰出具了一份《证明》:“申请人陈文水、不服莆田市涵江区法院 (1998)涵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1998)涵执字第349号执行裁定书、(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2001)涵执申字第1251号和(2001)涵执申字第1251-1号执行裁定,本院正在对上述民事判决及执行裁定的案件进行复查,特此证明”。由于陈文水连续上访,四年后,涵江区法院又于2015年9月11日下达了-份《告知书》:“陈玉珍、吴玉兰、陈志光、王海琼、陈彗娟:本院收到你诉被吿吿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文水要求确认宅基地使及地上房屋属于原吿与第三人共有并要求停止执行-案的起诉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你们所请求的事项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按照有关规定,你们应向原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现将有关材料退,特此告知”。陈文水家人服再次上访。

2016年5月10日,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文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涵江区法院提起刑事控告,法院以陈文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文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记者调查发现卷宗诸多违法之处

接到陈文水的实名举报后,记者于2018年6月24日到26日来到福建莆田,对陈文水提供的卷宗材料进行了详尽的研读,并跟随陈文水到涵江区法院、莆田市中级法院和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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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陈文水提供的卷宗材料,导致其在一系列债务纠纷案中倒霉的关键是涵江区法院的一个执行裁定书。这份裁定书的编号是(2001)涵执申字第1251号,该裁定书称:“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胜腾鞋革厂已注销,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依法应由该企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本院认为,该厂由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陈文水两股东共同出资开办的企业,系该企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依法应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陈文水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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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陈文水提供的莆田市工商局的《关于吊销“莆田市涵江区环保设备一厂”等145家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莆市涵工商【1998】27号)复印件却证明——莆田市涵江区胜腾鞋革厂并不是注销,而是“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我局办理九七年度的企业年检”。该文件还详细列举了这145家企业的名单和编号,陈文水的“莆田市涵江区胜腾鞋革厂”也名列其中。

记者经咨询律师和法律专家得知:虽然“注销”和 “吊销”仅仅是一字之差,但是其含义却差之千里。“吊销”仅仅是未按时办理年检,不涉及破产、清算等法律问题,但是企业在“注销”之前,必须要走破产、清算等法定程序,如果没有按照这个程序走,却对企业进行了“注销”,就属于恶意逃债,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法院在执行时当然要追加执行其个人财产。

“注销”和 “吊销”的区分很明显,涵江区法院执行局为什么篡改工商局的文件,将“吊销”篡改成“注销”?对此,我们无从得知,但是陈文水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是有意篡改的,但是法院的法官绝不可能连这点文化水平都没有,肯定是故意的,其目的就是抢夺财产。

陈文水的“莆田市涵江区胜腾鞋革厂”是一个企业,依据现行法律,企业欠债是不能执行个人财产的。但是在陈文水案中,涵江区法院执行局不仅把企业债务变成了个人债务,还把个人债务变成了家庭成员的共有债务,法院还将陈文水的五位家人共同拥有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给执行了。更有意思的是,鞋革厂是由台联和陈文水共同出资兴办的,而且台联是大股东,占股60%,法院在裁定书中已经将台联追加为被执行人了,法院应该执行台联(全部债务的)60%,执行我(陈文水)40%才能合法呀,但法院从来也没有执行过台联的财产。难道涵江区法院是欺软怕硬吗?还是选择性执法呢?

在法律文书的送达上,涵江区法院也很特别,记者认真查看卷宗后发现:在陈文水一案中,所有的法律文书都是“留置送达”,有时还注明“陈文水全家人不在家留置送达”,“其人不在留置送达”,有时还注明由某某人代收等等。这样的送达方式,陈文水是否能够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呢?据卷宗材料,陈文水曾经在被判刑的法庭上坚称:没有收到,而且其拒不认罪,辩护律师也为其做的是无罪辩护,但是涵江区法院却以拒执罪对他判了一年半有期徒刑!

卷宗材料还证明:在执行问题上,陈文水曾经提出过执行异议,也不断上诉、申诉,但是最终还是被驳回了。陈文水称:他欠的债务法院早就执行完毕了,而且在欠荣兴贴合加工费一案中,他只欠了6万多元,法院却执行了他50万元的房屋租金!果真如此吗?如果是真的,那么,执行款飞到哪里去了呢?还是进了法官的腰包?

陈文水称有人多次找他谈事

据陈文水介绍,媒体曝光此案后,涵江区法院院长何文珍曾经约见陈文水,详细了解该案案情,表示一定要认真调查处理,但是截至到目前并没有启动院长发现错误纠正程序。2018年9月未,多家网络媒体致函福建省高级法院和莆田市中级法院,要求前往调查核实。2018年10月9日,陈文水将此案实名举报到相关部门。

2018年11月9日,陈文水家乡的亲戚给他打电话说,有人来电话说要解决陈文水家农村宅基地被拆迁的赔偿问题,说是上面有交代。之后,又有人见面谈事,陈文水要求对方亮明身份,并要求说明其代表谁谈事,由于对方不肯亮明身份,此事不了了之,背后必有原因?

陈文水还说:涵江区法院不仅篡改了政府公文,而且其执行时也很野蛮,给他和家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在2016年12月29日,该法院强制执行他农村宅基地上的案外人房子时,来了200多人,当时其家人曾要求把家中所有财物都搬出来或者是作登记,居然遭到法院拒绝,他们甚至连户口本、身份证、大学毕业证、衣服、日用品都不让拿出来,强行拖走了他93岁的老母亲和孙子,并把其他家人强行赶出房外,把所有财物强制拉走,整整拉走了6卡车。因此,其全家人已经把所有财物列出了明细,法院拉走的财产价值人民币达190多万多元。如果此案能够得到纠正,他将一并追索上述经济损失。

最后,陈文水拍着胸脯指着苍天,用仇恨的目光看着被篡改过的公文和法院做出的裁定书,气愤的说:本案的幕后肯定有一个利益集团(也可能是黑恶势力)。而涵江区法院院长何文珍,在明知此案是篡改公文后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却不担当,不作为,死抗着不予纠正,继续充当利益集团的幕后保护伞。你们穿着法官的外衣、握着党和人民赋予法官的公权力,滥用职权、擅自篡改国家公文、徇私枉法、违法下达裁定、残害百姓、造孽一方,你们法院的目的就是为了抢夺百姓的财产!? 我已经去了各级监察委和各级法院进行控告,誓死也要讨回公道,讨还我的家园……将违法办案法官绳之以法。

究竟法院篡改公之案何时能得到纠正?陈文水及其家人因此案遭受的损失能不能得到赔偿?此案的办案人能否被追究责任?媒体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劲松 鑫源 苍鹰) 来源:央视访谈网http://www.hf-china.com.cn/2018/gn_1120/8514.html?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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