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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祁离高速公路PPP项目被指违法分包,陷阱重重

更新时间:2018-11-01点击次数:6845次
  来源:今日头条 编辑:admin

山西省祁离高速项目于2013年纳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高速网规划调整方案》,为山西省高速公路“三纵十二横十二环”的第七横的最后一段,为陕煤、晋煤东运的又一条大动脉。它的建成将很大的改善沿线地区交通环境,有效缓解青银高速和307国道的通行压力。项目路线地点位于晋中市祁县赵镇行善村,西北连接京昆高速及榆祁高速至吕梁市离石东枢纽与吕梁市环城高速相接,全线长95.995公里,占地9736亩,工程造价为117.89亿元人民币,建设工期为三年。

吕梁市采用BOT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模式,是指政府部门就基础设施项目与企业签订特许权协议,授权企业承担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费以获取合理回报,并在特许权到期后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的融资建设模式。

该项目于2015年8月19日至10月28日经全国公开招标,确认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经过网络查询,招标过程也是疑点重重,招标公司曾以"此标已有主"为由,拒绝其他单位参与投标,100多亿的工程项目最后简单的通过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建设总公司、中铁十七局某公司三家建设公司竞标,确定了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山西省祁离高速公路PPP项目被指违法分包,陷阱重重!

山西省祁离高速公路PPP项目被指违法分包,陷阱重重!

(网络截图)

通过查询邢台市政业绩显示出来,邢台市政2014年涉诉案件48件,被执行案件12件;2015年涉诉案件71件,被执行案件33件;2016年涉诉案件143件,被执行案件51件;2017年涉诉案件105件,被执行案件108件;据知情人讲,邢台市政总资产约68亿元人民币,负债达112亿元人民币左右。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债权转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资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道交事故纠纷、广荣县政府行政裁定,司法裁判文书不按期履行被执行几百次,经营风险63项。邢台市政甚至在吕梁市政府考察期间被任县地方税务局处罚一次,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处罚一次。面对建设公司如此多的事故纠纷,考察团曾先后三次赴邢台实地考察,不知如何确认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建设该项目的经济技术实力?

山西省祁离高速公路PPP项目被指违法分包,陷阱重重!

(网络截图)

据悉,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后,将山西省祁离高速公路项目路基施工第LJSG5标段分包给山西舒畅建筑有限公司,并在2018年4月29日,与山西舒畅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四亿七千八百万元。同年5月19日,山西舒畅建筑有限公司与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山西省祁离高速公路项目路基施工第LJSG5标段违法转包给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总价款为四亿七千八百万元。6月8日,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开户行向山西舒畅建筑有限公司汇款五百万元整作为履约合同保证金,山西舒畅建筑有限公司又将五百万元保证金按照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汇入邢台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下。

据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讲到,他们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缴纳保证金后,前后投入900余万元启动该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邢台市政公司违规截留、恶意克扣,甲供材料指点价格极高,其他材料的报价在市场中根本采购不来,并且邢台市政公司在联合施工协议价格中又下调17%,导致工程项目根本无法实施。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说到,为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只能停止工程施工。

山西省祁离高速公路PPP项目被指违法分包,陷阱重重!

在6月29日,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山西舒畅建筑有限公司下达“关于解除祁离高速LJ—5标段合作协议函”通知。

通知内容为: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舒畅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9日签订了《施工合作协议书》,根据第四条4.3款约定“签订合同协议书14日内,己方将承诺的人员,设备全部配齐”、第十五条约定“签订合同后15日内,乙方缴纳全部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经我方多次催促,截至目前你单位履约人员仍未到位、履约保证金亦未向我方全部激纳。

山西省祁离高速公路PPP项目被指违法分包,陷阱重重!

经我方调查核实,你单位对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书》所涉工程存在多层转包行为,因你单位将此工程层层转包,导致现场出现多个施工队伍,造成管理混乱。我方多次要求你单位领导解决转包问题,但你单位领导迟迟来与我方协商,至今也未妥善处理、解决转包问题,导致工程建设长期停滞。

你单位不仅违反合同条款,而且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更存在严重转包行为,且协调处理态度消极,严重破坏了合作关系应有的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祁离高速LJ-5标段工程至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损害了我方利益,并使我方名誉受损,给我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以上《施工合作协议书》所列条款及第七条7.16条款约定:“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因你单位存在以上种种违约行为,我方决定与你单位解除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就履约保证金问题双方再进行协商处理。你单位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未书面答复的视为你单位认可,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祁高高速LJ-5标段《施工合作协议》合同解除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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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恶意吃拿卡要停止项目施工,500万元的保证金也得不到退换,多次组织企业员工上门维权,但邢台市政公司根本不予理会。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说到:“在维权过程中,邢台市政公司蛮横霸道,贿赂当地派出所,召集体型彪悍的黑恶势力威胁我公司员工,公然挑衅社会正义和人民安全。”

面对招标过程中的重重疑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分包,敢问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何保障如此浩大的民生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问题?来源: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661874933304079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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